温州市某砂轮厂于2017年11月12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200×25×32-A/F70 M 6 V-35m/s的陶瓷平形砂轮成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经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因“孔径”不符合GB/T2485-2016《固结磨具 技术条件》规定要求,依据CCGF703.3-2015《砂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为不合格。
该厂已于2018年1月底收到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邮寄送达的编号为0001866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及编号为J2018-01-0064的《检验报告》,且在法定期限(15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经调查:该厂于2017年11月12日共生产同批次不合格陶瓷平形砂轮产品207片,每片销售价格18元,共计货值金额3726元。除用于抽样的20片外,其余187片均未出厂销售。
区质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陶瓷平形砂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该厂行政法律责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陶瓷平形砂轮产品;2.没收违法生产的187片陶瓷平形砂轮产品; 3.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计划,定期在流通领域抽取样品做监督检查,了解被抽查企业以及它产品的质量状况,并按期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报,对抽查的样品不合格的企业采取对应处理解决措施的一种国家监督活动。
《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做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因此本案中龙湾区质监局作为属地管理的质量部门,依照国家抽检结果,对被抽检公司进行后续处置,经检验结果告知、异议期时效后,依法根据相关生产不合格产品同批次产品案值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国安才能国治,治国必先治安。质量安全作为国家安全体系,特别是非传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民生福祉,更事关国家发展稳定,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质监部门通过产品监督抽查、日常巡查等方式,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严守质量安全底线,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全力以赴,保国安民。